新版《專利審查指南》4月1日施行
今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增加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方式,加大了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理力度,這將有助于進一步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修改內容
據了解,和現行的《若干規定》相比,修改后的《若干規定》主要在兩大方面進行了變動,一是增加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方式,二是加強了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理措施。
在增加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方式方面,現行《若干規定》中,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涉及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或者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岸诂F實中出現的新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主要還包括將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進行簡單替換或者拼湊后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以編造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的方式提交多件專利申請;通過計算機技術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類似手段提交多件專利申請。因此,需要在《若干規定》中增加上述行為方式,以更好地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痹撠撠熑私榻B,此外,由于現實中還存在個別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撰寫、幫助他人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此次修改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將幫助他人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也納入了《若干規定》中。
在加強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理措施方面,修改后的《若干規定》對原有的6項處理措施中的幾項作出了修改?!盀榱诉M一步增強威懾作用,加大對于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處理力度,修改后的《若干規定》對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不予減繳專利費用、要求進行補繳的基礎上,視情況自本年度起5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痹撠撠熑吮硎?,對于享受資助和獎勵的申請人,各級知識產權局除了不予資助、獎勵、進行追還外,視情況自本年度起5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對于進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代理機構或者幫助他人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信息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改對照表
現行《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 修改后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專利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專利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 第二條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三)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不予減緩專利費用;已經減緩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繳;(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四)建議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建議全部或者部分追還;(五)建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條 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四)各級知識產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五)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第五條 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引導公眾和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代辦處發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 第六條 各級知識產權局應當引導公眾和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代辦處發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